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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并表监管指引》将于近期颁布
2008年1月16日 9点33分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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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  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去年底在北京国际金融论坛上指出,当前银行集团的股权关系很复杂,关联交易不容易识别,部分产品信息披露不全面,降低了透明度,造成了风险评估的困难。金融资本、产业资本中发生了虚增资本、虚增利润、虚增销售、虚增资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之下,单个机构的监管不能适应满足银行集团公司所引发的风险隐患。

  

记者日前从银监会相关部门证实,经过征求意见,《银行并表监管指引》已获通过,并将于近期公布。

  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去年底在北京国际金融论坛上指出,当前银行集团的股权关系很复杂,关联交易不容易识别,部分产品信息披露不全面,降低了透明度,造成了风险评估的困难。金融资本、产业资本中发生了虚增资本、虚增利润、虚增销售、虚增资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之下,单个机构的监管不能适应满足银行集团公司所引发的风险隐患。

  “实行并表监管是顺应当前银行综合经营的现实选择,它的主要功能是提高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蒋定之这样评价银监会推出并表监管指引的作用。

  工行、中行、建行、农行等均走上了金融控股之路,工行、建行已成立了基金公司,中行、农行的基金公司也在紧锣密鼓地筹建之中。此外,工行还涉足金融租赁,银行金融控股集团的雏形正在构建。

  2007年10月31日,银监会公布了《指引》的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围绕并表监管的8项重点问题,对银行集团抓好内部管理、资本监管、内部交易、风险集中、风险传染、自主性、信息要求和道德风险分别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今后都将纳入银行集团的并表监管范围。此外,母银行及附属机构对银行集团以外的资本投资在计算银行集团资本充足率时应予以扣减,或采取其他审慎的方法进行处理。必要时,银行业监管机构还可以提高对母银行资本充足比例要求,以保证整个银行集团的稳健性。根据并表监管的需要,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集团的境外机构实施跨境监管,银行集团在境外的非银行金融业务也将进入并表监管范围。

  决策层曾明确提出,在继续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同时,要顺应金融业务综合经营的趋势,强化按照金融产品和业务属性实行功能监管,完成对金融控股公司,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

(责任编辑:黄俊舒)
作者: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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